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2010年09月20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即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此后定期进行资格复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新生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新生班主任、新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院新生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好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新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负责收集《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新生入校后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的基本程序是:各学院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学院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公示——报校学生资助中心终审备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学院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终审备案。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学生科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学生可认定工作组每年5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瘦猴子猪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5月份接受大二以上的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条件和程序同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应经常在学生中开展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湘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参照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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