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 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公平、深入开展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 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和湖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 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湖南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学贷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湖南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是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代理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与省学贷中心共同选择的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 业务的商业银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是国家开发银行在我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平台。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部署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精神传达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组织向学生宣讲。
(二)负责对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开设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学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做好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工作。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学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备 案。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 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五)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各学院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一)计财处
1、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地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并按时、准确地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省助学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2、负责以多种方式收取校本部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3、对校资助中心的贷款专户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4、及时将在校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信息提供给校资助中心。
(二)教务处
1、及时将贷款本科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校资助中心,协助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2、在贷款本科生毕业离校前,须经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三)学生工作部(处)
1、及时向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2、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各学院和校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研究生处
1、负责对在校研究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包括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核、发放和回收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2、要在研究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3、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
4、及时将贷款研究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异动的情况,通知校资助中心,协助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5、在借款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待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6、应及时向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7、在借款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
8、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是否按时还款等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校资助中心。
(七)保卫处
及时将贷款参军学生名单报送校资助中心和教务处,协助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参军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院学生办负责具体实施。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学生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法规符合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工作,使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4、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5、学院要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
6、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7、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不含湘杏学院)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 贷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20%以内,每人每年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住宿费,不得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费等进行追贷。
第九条 每笔贷款还贷期期限如下:四年制学生不超过7年。具体为:大一的贷款毕业后的第三年前还清,大二的贷款毕业后的第四年还清,大三的贷款毕业后的第五年还清。其他学制以此类推。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每年9月1日至9月25日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助学贷款申请。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经认定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贷款银行与省学贷中心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学生贷款承诺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贷款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贷款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
4、申请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5、申请贷款学生家庭户口簿首页及父亲和母亲户口簿单页的复印件。
6、贷款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单。
7、其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直系亲属的伤残证明、下岗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等)。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程序:
1、申请贷款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和汇总,并报送资助中心审批。
3、校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学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四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五条 校资助中心接到贷款银行放贷通知后,要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学生在贷款到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帐户(银行卡)之日,结息日为每年11月20日。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且拒不按照学校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一个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 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学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 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校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地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校资助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的审批,批准后由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未还清贷款本息者,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校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中心和学院学生办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校资助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三十条 贷款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校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校资助中心,由校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
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3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为关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计财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以饭卡充值凭证形式逐月(10个月)发放。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必修课和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5、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一等助学金原则上只能在特困生中评选。
6、本年度已获得的学校评定的资助款(无论何种途径)累计超过5000元的家庭困难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时间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启动,11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
第六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学院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学院名额=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数×教育厅下达名额数/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总数。
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1、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张榜公布学院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科。
4、学院评选。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票决确定推荐名单,统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和《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公示3天无异议后,等额上报到学校资助中心。
5、学生资助中心审查。
6、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表决通过获得国家助学金同学名单,在橱窗和校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取消受助资格:铺张浪费,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当开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资格;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滑坡;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湘杏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中医药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即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此后定期进行资格复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新生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新生班主任、新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院新生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定为特困、困难、一般困难三档,标准说明如下:
一、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月生活费低于400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
1.孤儿。
2.身体残疾学生。
3.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烈士子女。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的(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特别困难)。
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7.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9.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10.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11.学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300-500元,学生在校期间平均生活费400-500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2. 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成员中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
3.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4. 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5.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7. 2个或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8. 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9. 学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上,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月生活费500-600元,且手机月消费额在30元以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成员下岗且无稳定收入。已经被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2. 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费。
3.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有较大损失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第十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困生;已取得资格者,应予以取消。
1. 获资助期间家庭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新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负责收集《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新生入学后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的基本程序是:各学院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学院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公示—报校学生资助中心终审备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认 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中 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 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 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 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应 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学院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终审备案。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学生科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学生科认定工作组每年5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 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困生;已取得资格者,应予以取消。
1. 获资助期间家庭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家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认定资格外,不予以资助。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 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 在校期间被发现有抽烟、喝酒、请客、持有中高档手机、自购高档首饰、法定长假及寒暑假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理奇形怪状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与其家庭状况不相符的现象,或有悖于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5月份接受大二以上的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条件和程序同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应经常在学生中开展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湘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
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学金评 审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国家奖学 金评审办法》(湘教发〔2012〕6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方具备申请资格,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第六、七学年)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的学生在处分撤销前不得参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评选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三,平均学分绩点3.5(含)以上,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第5款修改为:
(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本年级本专业前三,但位于前十,且在其他方面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章 评审时间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启动,10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
第六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学院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学院名额=(七年制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数×1.2﹢其他批次录取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教育厅下达名额数/学校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总数(折合数)。
第八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张榜公布学院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首轮推荐,学院学生科初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表决确定推荐名单,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公示5天,如无异议后,上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资助 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提出高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 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在湖南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里审核提交并将评审结果纸质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评审材料
第九条 评审材料中各科成绩为所评学年度成绩,并由学校教务处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认定。其它评定内容须由所在学院填写,不得由申报人填写,填报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规范。
第十条 凡 证明反映学生品德表现和学习情况的获奖证明资料应装订成册,获奖证书之类的复印件须注明“原件已核”并有审核人签字,属于集体项目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应注明 申请人在列的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并加盖学生科公章。上报材料附学院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随评审材料一同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即可终止享受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湘杏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3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
第三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计财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发放。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医学类专业学生,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单科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非医学类专业学生,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单科成绩名列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体质健康测评达标;
5、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本年度已获得的学校评定的资助款(无论何种途径)累计超过5000元的家庭困难学生不得再申报励志奖学金。
7、评选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20%之内。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时间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启动,10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
第六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学院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学院名额=(七年制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数×1.2﹢其他批次录取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教育厅下达名额数/学校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总数(折合数)。
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1、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照学院人数分配名额,并张榜公布;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首轮推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表决确定推荐名单,统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和《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公示3天无异议后,等额上报到学校资助中心。
4、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表决通过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学建议名单,在橱窗和校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评审材料
第十条 评审材料中各科成绩为所评学年度成绩,并由学校教务处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认定。其它评定内容须由所在学院填写,不得由申报人填写,填报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凡证明反映学生品德表现和学习情况的获奖证明资料应装订成册,随评审材料一同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即可终止享受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湘杏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的有效途径。学校各有关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所有勤工助学活动均须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发和巩固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会同组织人事部审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定。
2、会同用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条件、考核办法。
3、常年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前培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岗位技能,培养敬业爱岗的职业素养。
4、向学生发布勤工助学用人信息,接受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按条件遴选并向用人单位推荐上岗人员。组织和指导用人单位对学生在岗情况进行考核。
5、 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通过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争议、纠纷,处理意外伤害事故。
7、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表彰与奖励办法,表彰和奖励在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学生科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以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有损人格、违背公德、危害社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该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自身的专业文化课程学习。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 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 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 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楼栋值班和寒暑假工作岗位不在此列。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20小时为标准,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会同人事部门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临时用工岗位分长期岗位和短期岗位两种类型。长期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短期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工作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长期岗位的设立,由用人单位申报,
经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组织人事部在审批临时用工长期岗位时,会同学生资助中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凡是学生能胜任的岗位均应优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总数不应低于学校长期临时用工岗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的短期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向资助中心申报用工申请,经资助中心审批,遴选学生上岗。
第十七条 除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生活后勤服务机构外,校内所有生活学习服务类经营活动必须作为学生勤工助学项目,经学生工作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审批设立,由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自接受、设立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为主。
第五章 勤工助学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上岗前培训:资助中心常年不定期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学生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资助中心定期、按时向全体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情况、岗位需求信息、岗位职责、上岗条件、考核办法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资助中心发布的信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 持资助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所在学院学生科出具的学习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证明,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二)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岗位需要、上岗条件等确定上岗人选,通知学院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与资助中心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上岗后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由资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具体实施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酬金发放,决定是否继续留用。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校资助中心同意,各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禁止学生擅自到校外打工。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或相对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参照长沙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学校核定不同岗位的不同计酬标准。校内各类临时用工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按8元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统一由学生资助中心按月造册,计财处协同,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直接打入学生饭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设立了湖南中医药大学爱心基金。为规范该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爱心基金管理机构
1、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监察室、校团委及学生代表组成;
2、管理委员会负责《湖南中医药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基金的筹集、发放以及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保管、公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爱心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教职员工募捐;
2、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业、团体的捐赠;
3、校友捐赠;
4、社会公益活动募捐所得;
5、其它。
第三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2、计财处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用于学生特殊困难资助,不允许挪作其他任何用途;
3、受助学生均为现金资助,经审批同意者,符合资助条件具经审批同意者,资助次数及金额不限;
4、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每学期公布一次爱心基金收支情况;
5、爱心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监察室定期审计。
第四条 资助对象的申报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特殊资助:
1、家庭遭受重大变故者;
2、个人身患严重疾病者;
3、个人受到严重意外伤害者;
4、单亲或孤儿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医疗补助标准
用于学生突发不可预料的重大事件(如急性疾病、恶性疾病等)时的救助金。学校将通过现金给予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人。根据每名患疾病学生的具体情况,原则上按下列标准实施补助:
(1)对治疗费用在5-7万元的补助0.1万元。
(2)对治疗费用在7-9万元的补助0.2万元。
(3)对治疗费用在9万元以上的补助0.3万元。
(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其他证明材料:医院诊断书、出院证明、医院收费凭据、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病志等相关材料。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重大伤亡、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爱心抚恤金:用于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伤亡(双亲意外身亡、遭遇地震等)时的慰问抚恤,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
第六条 审批程序及发放
1、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学生科核实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审核;
3、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校领导批准;
4、由校资助中心造册到计财处领取爱心基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各学院(第一中医临床学院、第二中医临床学院、临床医学院除外)不得另行设立爱心基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爱心基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学院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恶意拖欠学费;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为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不致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习。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精神,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合并社会捐赠资金,作为学生困难补助费,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为加强管理,使用好这笔经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校困难补助基金的组成
1、学校划拨的经费;
2、社会捐赠资金。
二、困难补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困难补助基金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等。
三、困难补助的种类
困难补助分为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医疗困难补助等。
四、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
5、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6、不履行受助义务(不参加学校要求的公益和实践活动等)。
有上述情况3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补助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困难补助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学费补助
1、具体申请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等。
(2)国家其他文件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学生。
2、申请金额:不超过学费所欠额度,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3、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经济困难补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交学生科辅导员。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到时先在“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报到后再提出申请。
(2)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公示名单。
(5)财务处发放学费补助款。
4、申请时间:每年9月。
(二)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发生经济困难,确因情况特别的才给予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一般都在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中开支。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直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
(三)专项补助
1、“绿色通道”补助:通过绿色通道的学生,每人一套卧具、一个月生活费300元。
2、新生寒衣补助:每人100元。
3、春节留校学生团拜会:加餐,每人30元;慰问金,每人100元。
4、其他专项补助。
(四)大病补助
每人不超过3000元;重大疾病学生,每人不超过5000元。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的政策,是保证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入校后学生通过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等形式获得资助,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
第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各学院要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学生科科长担任副组长,其他学生科辅导员老师担任成员的“绿色通道”审核小组,具体负责“绿色通道”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绿色通道”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学生;
2.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力,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4.家庭遭受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7. 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绿色通道”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未申请过生源地信用贷款新生须提交填写完整、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县(乡、村)的困难证明;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须提交由《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贷款受理证明》;
2.父母下岗证、失业证、烈属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能有效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绿色通道”申请及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申请“绿色通道”需提交的材料,在学院报到点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2.填表。学生科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指导学生现场填写。
3.资格审查。新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指派专人与申请者谈话,说明资助入学的政策,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第一手材料,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签署审查意见。
4.学校复核。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汇总,由学生处上报校领导审阅批示。
5. 办理入学手续。通过审核的学生本人持签署意见的《湖南中医药大学新生缓缴学费申请表》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八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交,缓交费用应在第一学期期末前交清。申请“绿色通道”的新生须主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或在缓交期限内自行交清费用,否则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第九条 凡经“绿色通道”入学新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 附则
(一)新生报到期间,各部门应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帮助其办理报到入校手续。
(二)各学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查,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落到实处。
(三)新生入学后,各学院要认真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家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进一步核实,认定其困难等级,帮助其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项目。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须补交相关费用。
(四)新生入学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引导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困难,稳定情绪,使其真切感受到学校的关怀和温暖。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中医药大学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